(2009)丽遂商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748号原告徐××。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负担。审判员 程瑞祥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俏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