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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748号原告徐××。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负担。审判员  程瑞祥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俏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