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霍民一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黄伟霞与张轮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霞,张轮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霍民一初字第1310号原告:黄伟霞,女,1982年8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孔维迎,安徽华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轮君,男,198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于200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伟霞与被告张轮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华祥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伟霞的委托代理人孔维迎到庭参加诉讼,张轮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伟霞诉称:张轮君向她借款9000元,约定2008年7月30日前付清,到期未付,遂起诉来院,要求张轮君偿还借款9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张轮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26日,张轮君立据向黄伟霞借款9000元,并约定2008年7月30日付清。借款到期后,黄伟霞多次向张轮君催要借款,张轮君均以种种理由拒付。黄伟霞遂起诉来院,要求张轮君偿还借款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张轮君向黄伟霞借款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黄伟霞要求张轮君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轮君偿还黄伟霞借款9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轮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华祥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爱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