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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平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甲与林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甲,林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商初字第202号原告:林甲。委托代理人:向××。被告:林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甲与被告林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甲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林甲负担。审判员  郑大敏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文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