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拱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欧贝特服饰(浙江)有限公司与郑国田、同仁县顺达物流货运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贝特服饰(浙江)有限公司,郑国田,同仁县顺达物流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远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519号原告欧贝特服饰(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闻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志伟。被告郑国田。被告同仁县顺达物流货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远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贝特服饰(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国田、同仁县顺达物流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远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欧贝特服饰(浙江)有限公司以实体问题已经解决为由,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贝特服饰(浙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欧贝特服饰(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贝特服饰(浙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戴 珍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人民陪审员  宣乐民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沈 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