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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嘉兴××韵××司与嘉兴××毛××时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韵××司,嘉兴××毛××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433号原告:嘉兴××韵××司。住所地:平湖市黄姑××工业点。法定代表人:缪××。委托代理人:侯×。被告:嘉兴××毛××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广陈镇。法定代表人:袁××。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韵××司与被告嘉兴××毛××时装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韵××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后收取3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