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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杨甲与黄×、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甲,黄×,杨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337号原告:杨甲。被告:黄×。被告:杨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甲诉被告黄×、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甲于2009年9月25日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甲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骄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