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杨甲与黄×、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甲,黄×,杨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337号原告:杨甲。被告:黄×。被告:杨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甲诉被告黄×、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甲于2009年9月25日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甲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骄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