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常商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常山县宏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王长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山县宏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王长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常商初字第380号原告:常山县宏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浙江省常山县天马镇桃园小区258号。法定代表人:宁加良,董事长。被告:王长春,农民,住浙江省开化县池淮镇簧岸村浮桥头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山县宏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长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告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长春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山县宏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长春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山县宏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长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常山县宏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俞建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