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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舒文胜与杨滨、徐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文胜,杨滨,徐晓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660号原告舒文胜,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和悦街居委会九组永平小区18号,现住武义县壶山下街沈宅巷1号。委托代理人朱强。被告杨滨,农民,义县茭道镇东莹社区杨家。被告徐晓芳,农民,义县茭道镇下茭道村外八仙330国道街117号。原告舒文胜为与被告杨滨、徐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赖一画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原告代理人朱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滨、徐晓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文胜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11月14日第一被告杨滨以经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一个月后归还。但到期后,经原告对次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5000元及从2008年12月1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的利息。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并在法庭上出示了如下证据: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杨滨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婚姻登记表一份,以证明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被告杨滨、徐晓芳未作答辩。经庭审调查、核实,原告提交的欠条系原件,借条上有被告杨滨的亲笔签名,且与原告陈述一致,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综上,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起诉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舒文胜与被告杨滨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确认为合法有效。被告杨滨取得借款后,应依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其逾期未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杨滨与被告徐晓芳在借款发生期间系夫妻关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滨、徐晓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滨、徐晓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08年12月15日起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杨滨、徐晓芳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一画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