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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114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与建德市××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德市××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1148号原告:陈××。被告:建德市××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村。法定代表人: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建德市××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庭审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在本案宣判前要求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家××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2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长  张学虞人民陪审员  吴新东人民陪审员  吴小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