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37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376号原告:方××。被告:黄××。原告方××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正治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经审查,原、被告身份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因原告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正治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