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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337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376号原告:方××。被告:黄××。原告方××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正治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经审查,原、被告身份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因原告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正治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