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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282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志远与叶娟、杨金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远,叶娟,杨金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824号原告林志远(身份证号3326031952********),男,195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东路桥大道。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林平,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娟(身份证号3326271969********),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清港镇迎宾路**号。被告杨金土,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清港镇迎宾路**号。原告林志远与被告叶娟、杨金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志远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俩被告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清港镇迎宾路25号壹间五层楼房的房地产(产权证号030458),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志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叶娟、杨金土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清港镇迎宾路25号壹间五层楼房的房地产(产权证号0304**),限制其转户、抵押和租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建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春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