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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伟杰纺织有限公司、嘉兴市伟杰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县旺泉纺织品与绍兴县旺泉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伟杰纺织有限公司,嘉兴市伟杰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县旺泉纺织品,绍兴县旺泉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商初字第1308号原告:嘉兴市伟杰纺织有限公司—4)。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北虹路。法定代表人:周伟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严利锋,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旺泉纺织品有限公司64)。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红桥头村。法定代表人:田东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显权,男,1956年10月25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辽河镇镇机关**号,现住绍兴县柯桥。原告嘉兴市伟杰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县旺泉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6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应原告的申请,依法作出(2009)绍商初字第1308号民事裁定,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执行,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伟独任审判2009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兴市伟杰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严利锋,被告绍兴县旺泉纺织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显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兴市伟杰纺织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7月17日原告供应给被告涤纶坯布一批,合计货款为169,949.28元,被告收货后仅于2008年8月26日支付90,000元,其余79,949.28元未支付,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上述货款。被告绍兴县旺泉纺织品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总货款额为169,949.28元是事实,但被告除通过银行汇款9万元,还用现金支付给原告公司的代理人凌智预付款3.5万元,目前尚欠只有49,949.28元。另外,原告诉称向被告多次催讨无效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事实。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1、2008年7月17日原告开具给被告的增值税发票二份,证明原告向被告供货价值169,949.28元。2、2008年8月26日入账通知书一份,证明被告通过浙江省农作信用合作社支付货款9万元。被告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为证明自己的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供:1、2008年6月6日凌智出具的收条(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代理人凌智收取了被告预付款3.5万元。2、被告公司会计董莉莉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交付给凌智3.5万元预付款和支付给原告9万元的货款。原告质证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原告公司没有叫凌智的业务员,且收条上既没有表明凌智的身份系代表原告公司,也没有写出是收到被告哪批业务的现金3.5万元,收钱的原因、钱款的性质不明确。证据2因为董莉莉是被告公司的会计,其陈述只能作为被告的陈述,且也不能证明款项的性质和凌智的身份。对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二组证据经被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该二组证据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对本案有证明力。被告提供的二组证据因关系到案外人,原告又予以否认,被告也不能提供收款人的收款行为代表了原告,故对本案没有证明力。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和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下列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7月发生买卖涤纶坯布的业务关系,原告供应给被告价值169,949.28元的货物,被告收货后仅支付90,000元,余款79,949.28元至今未付,遂成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口头买卖合同关系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确认有效。现原告已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收货后未及时结清货款,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另向原告业务员支付过现金35,000元,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绍兴县旺泉纺织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嘉兴市伟杰纺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9,949.28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9元,减半收取89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70元,合计1,769.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799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