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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25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隆文明与陈东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文明,陈东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251号原告隆文明,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小塘镇坑冲村5组14号,现住义乌市荷叶塘镇前街12号401室。被告陈东平,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南省新邵县小塘镇言边村3组,现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殿前村后山6号。委托代理人虞景勇,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旭青,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文明与被告陈东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隆文明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