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魏××与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893号原告:魏××。委托代理人:凌×。委托代理人:郑××。被告:忙××。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75元,由原告魏××减半负担。审判员 孙素静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