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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337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许洪海与朱子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洪海,朱子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377号原告:许洪海。委托代理人:沈世雄。被告:朱子法。委托代理人:陈灿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洪海与被告朱子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子法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洪海撤回对被告朱子法的起诉。案年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许洪海负担。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茹亮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