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337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许洪海与朱子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洪海,朱子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377号原告:许洪海。委托代理人:沈世雄。被告:朱子法。委托代理人:陈灿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洪海与被告朱子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子法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洪海撤回对被告朱子法的起诉。案年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许洪海负担。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茹亮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