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与章××、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章××,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105号原告朱××。被告章××。被告钟××。原告朱××为与被告章××、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诉称,被告章××因需自2003年开始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96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09年元月前一次性归还。但到期后一直未归还,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被告章××和被告钟××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9600000元,并支付自2009年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1、借条1份,要求证明被告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600000元的事实。证据2、婚姻状况证明1份,要求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系原件,符合证据的“三性”要件,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章××因需自2003年11月起至2008年初,分多次向原告朱××借款,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08年6月5日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载明:自2004年元月至2008年6月,章××共欠朱××960万元(大写:玖佰陆拾万元),其余欠条全部作废,此款定于2009年元月前一次性归还,逾期不还,愿将杭州金色海岸七幢1501住宅抵押。到期后被告仍未归还。原告现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另查明,被告章××与被告钟××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章××出具的借条,真实地反映了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章××归还借款人民币960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与被告钟××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9年2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日止的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钟××应共同归还给原告朱××借款人民币96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09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9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840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90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骆春泉代理审判员 虞媛媛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0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鲁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