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晓军抢劫罪,王晓军、李西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军,李西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碑刑初字第31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军,无业。2009年4月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4月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看守所。被告人李西玲,无业。2009年2月2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3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看守所。辩护人陈灏,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9)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军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李西玲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方、代理检察员吴静、被告人王晓军、李西玲及被告人李西玲的辩护人陈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09年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晓军、李西玲二人窜至本市长安路嘉汇美食城门口,被告人李西玲望风,被告人王晓军用自制的专用起子将受害人张少伟停放在此地的黑色别克汽车(车牌号为陕A×××××)车门撬开,打开后备箱盗走黑色男士皮包1个,包内有张少伟私章1枚、陕西腾特工贸有限公司财物专用章、西安伟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物专用章、黑色封面笔记本1本、银行卡存折数张、电话本1本(内夹有其中1张银行卡密码的纸条)。后被告人王晓军、李西玲在交通银行开发区支行自动提款机取走一银行卡内现金19500元。后窜至民生百货商城、开元商城刷卡消费28775.4元购买金戒指2枚、金项链2条,由二人均分。提现、消费共计48275.4元。2、2009年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李西玲窜至西安市碑林区东二环“千家粗粮王”门口,将李某乙停在路边的别克轿车(车牌号冀F×××××)车门橇开,打开后备箱,盗窃蓝田玉工艺品4盒及OPPO牌S914G型MP4播放器1部、“雅芙”黑芝麻糊1盒等物品(经评估共计价值1060元),作案时被群众发现后抓获。破案后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2009年4月7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晓军伙同“小李”(具体身份不详,在逃)窜至本市碑林区省人民医院住院部楼前,用随身携带的自制专用“T”型橇锁工具,撬开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楼前的黑色别克轿车(车牌号陕A×××××)车门。打开后备箱,正在实施盗窃时,被车主李某甲及丈夫孙红恩发现,二人上前抓被告人王晓军时,被告人王晓军暴力反抗,致被害人李某甲面部多处受伤,鼻梁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撬坏的车锁经评估为450元。庭审中,被告人王晓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李西玲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宗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参予盗窃作案,只是和王晓军共同用王晓军盗窃来的银行卡取钱及购买金首饰。被告人李西玲的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第二宗犯罪事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09年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晓军、李西玲二人窜至本市长安路嘉汇美食城门口,由被告人李西玲望风,被告人王晓军用自制的专用起子将受害人张少伟停放在此地的黑色别克汽车(车牌号为陕A×××××)车门撬开,打开后备箱盗走黑色男士皮包1个,包内有张少伟私章1枚、陕西腾特工贸有限公司财物专用章、西安伟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物专用章各1枚,黑色封面笔记本1本、银行卡存折数张、电话本1本(内夹有其中1张银行卡密码的纸条)。后被告人王晓军、李西玲在本市交通银行开发区支行自动提款机取走一银行卡内现金19500元。后又窜至本市民生百货商城、开元商城刷卡消费28775.4元购买金戒指2枚、金项链2条,由二人均分。二被告人提现、消费共计48275.4元。2、2009年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李西玲窜至西安市碑林区东二环“千家粗粮王”门口,将被害人李某乙停在路边的别克轿车(车牌号冀F×××××)车门撬开,打开后备箱,盗窃蓝田玉工艺品4盒及OPPO牌S914G型MP4播放器1部、“雅芙”黑芝麻糊1盒等物品(经评估共计价值人民币1060元),作案时被群众发现抓获。破案后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2009年4月7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晓军伙同“小李”(具体身份不详,在逃)窜至本市碑林区省人民医院住院部楼前,用随身携带的自制专用“T”型撬锁工具,撬开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楼前的黑色别克轿车(车牌号陕A×××××)车门。打开后备箱,正在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李某甲(车主)及丈夫孙红恩发现,二人上前抓捕被告人王晓军时,被告人王晓军暴力反抗,致被害人李某甲面部多处受伤,鼻梁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撬坏的车锁经评估为45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可证:1、报案材料及公民报警登记表。2、被害人陈述。①李某甲陈述称,2009年4月7日下午6时许,我和老公将别克君威车停放在省医院住院部花园东南角处,便和老公到医院看望住院的女儿。到8时20分许,我们从省医院外面买东西回来,发现一陌生男子从我们的驾驶室里面出来,打开后备箱正在翻东西,我们便上前将其抓住,后报警。在抓获那人时,那人在我面部打了几拳,将我的鼻子打肿、打歪了,门牙也松动了。②张少伟陈述称,2009年2月11日18时左右,我将我的黑别克君威车(车牌号为陕A×××××)停放在本市红砖路口嘉汇美食城门口。大约21时,吃完饭出来我就发现副驾驶车门被撬。我觉得情况不对,马上看后备箱内的包,发现现代牌黑色男士皮质单肩包被盗。包内有:私章小方章“张少伟”1枚,“陕西腾特工贸有限公司财物专用章”1枚,“西安伟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物专用章”1枚,黑色封面笔记本1本,天信公司欠我2万余元的欠条,空白现金支票2张,空白转账支票3张,存折银行卡数张,电话本1本(内有其中1张工行卡的密码),被盗的这张卡内有49169元,被取现2万元,刷卡消费近3万元。③李某乙陈述称,2009年2月27日下午18时40分许,我驾驶车号为冀F×××××的黑色别克车和朋友在东二环东来顺饭馆吃饭。到了20时40分,酒店服务人员通知说我的车后备箱被盗,让我到现场看一下。到现场时,派出所的民警也在,小偷被抓住了。丢失物品有:新买的OPPO牌S914G型MP41部,价值580元;4盒玉器,价值400元;1盒铁观音茶叶,价值350元;1盒黑芝麻糊,价值80元。3、被告人王小军、李西玲供述。①被告人王晓军多次供述称,2009年4月7日晚8时许,我和小李(姓名具体不详,在逃)从东门坐公交车来到省医院内准备橇车门偷东西,进了医院到住院部花园圆盘后,我走花园西边的路上,小李走花园东边的路上,小李走到花园圆盘东南角处,发现一辆别克停放在那里,小李给我打电话叫我过来,他在车前放风,我便用事先准备的起子将驾驶室车门撬开,进去在里面翻东西,看有啥可以偷的,发现没啥值钱的东西,便将车后备箱打开,从驾驶室出来到后备箱看有啥东西,正在这时被车主发现并将我抓获,车主夫妻两人将我按在地上,我反抗时,将女车主的鼻梁撞了一下。2009年2月11日8时许,在长安路嘉汇美食城门口,我和李西玲将1辆黑色别克汽车车门撬开,车门是我橇的,我把后备箱打开,从后备箱把1个男士皮包偷走。里面有1张建行卡(和卡一块放了1张纸,纸上写有密码)。我俩一块到附近一家银行里取了2万元现金,当晚又坐车到民生刷了2万多元的黄金首饰:2个黄金戒指,2条黄金项链。我分了1万元现金,还分了1条项链,1个戒指。后来我把那条项链卖到东郊胡家庙菜市场附近的一个回收黄金的摊位上。②被告人李西玲供述称,2007年2月27日晚7点多,我从大雁塔走到东二环南边千家粗粮王饭馆门口,看见周围停的车多,就想“弄”点东西(指盗窃行为),我转了一圈,看见1辆挂外地牌照的别克车驾驶员门边开了一条小缝,我就试着拉,连拉了五、六下门就开了,我就上车在副驾驶座位前有几盒东西,有玉器、茶叶、礼品盒,还有从副驾驶旁边拿了1个小纸兜,兜里啥东西没看清,刚准备走时被两警察发现,没跑成,就被抓住了。2009年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7时许,我同王晓军到小寨纬二街什字路东一家银行取钱,王给了我3张银行卡和1组密码(533533),我在自动取款机试了密码不对。……我见王晓军1次提取2000元,提到提不出钱了才停手,具体多少钱我不清楚,我感觉最少在1万元左右。之后我们来到民生刷卡消费,王晓军选了1条黄金项链,我选了1条项链“46”克的黄金项链。后来我们又在开元商城买了2个黄金戒指,在开元商城我们大约消费了7000余元。4、监控录像,证明被告人王晓军、李西玲于2009年2月11日分别用窃取的银行卡在交通银行自动提款机提取了现金及开元商城刷卡购买了金首饰。5、张少伟被盗银行卡取款及消费记录,证实2009年2月11日通过ATM机跨行提现19500元,消费三笔共计28775.4,共计48275.4元。6、估价鉴定书,经鉴定2009年4月7日王晓军橇坏车锁及门把手等价值人民币450元;OPPO牌S914G型MP4价值人民币580元;蓝田玉工艺品价值人民币400元;黑芝麻糊1盒价值人民币80元,共计1060元。7、诊断证明书及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李某甲鼻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为抗拒抓捕,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晓军、李西玲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西玲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宗犯罪事实属犯罪未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李西玲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西玲没有参予起诉书指控的第一宗盗窃犯罪,只是和被告人王晓军共同取钱及购买金首饰的辩解,经查此节不仅有被告人王晓军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及当庭供述予以证实,且还有两被告人在交通银行自动提款机提取现金及在开元商城刷卡购买金首饰的监控录像予以证实,故此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唯被告人李西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不好,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晓军一人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唯被告人王晓军因犯抢劫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王晓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晓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7日起至2019年10月6日止),并处罚金5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西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晓梅人民陪审员 李秀茹人民陪审员 环福存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楠打印;张璐校对:王楠送达:2009年月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