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民初字第375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谢如土与沈关洋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如土,沈关洋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民初字第3758号原告谢如土。被告沈关洋。原告谢如土与被告沈关洋相邻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灿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如土、被告沈关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如土诉称:其与被告系楼上楼下的邻居。被告将原告楼下的自行车棚改装成厨房,排油烟管向外延伸至原告的窗下,致原告的通风、出入受到妨碍损害。现起诉要求被告排除妨碍。被告沈关洋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在装修自己的房屋时,拆除了公用烟道,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利,妨碍被告对公及烟道的使用,也应当排除妨碍。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沈关洋将自行车棚改装成厨房,将排油烟通道设置在原告窗口,给原告窗门的通风造成了妨碍,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排除妨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也妨碍其合法权利为由,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关洋拆除原告谢如土房屋楼下的排油烟通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沈关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丁灿林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迎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