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微与叶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微,叶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375号原告:郑微,黄岩区西城街道江北路130号。被告:叶华荣,市黄岩区北洋镇杨恩村岙里坑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微为与被告叶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微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叶华荣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购房预付款人民币1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叶华荣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购房预付款人民币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为民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郏笑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