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郏××与叶××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叶××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172号原告:郏××。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郏××为与被告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郏××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叶××和杨香玲共有的座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白杨社居白杨新村66幢1单元801室房产的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叶××和杨香玲共有的座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白杨社居白杨新村66幢1单元801室房产的过户手续。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为民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郏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