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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省××县××司与吴××网络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县××司,吴××网络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961号原告:浙江省××县××司,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石××。委托代理人:顾××。被告:吴××网络厂。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新昌县友邦纺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南麻鑫桂网络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新昌县友邦纺机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新昌县友邦纺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3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其他实际支出费用2000元,合计人民币4385元,由原告浙江省新昌县友邦纺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雪均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美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