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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周××、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周××,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525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范××。被告:周××。被告:裘××。委托代理人: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周××、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周××、裘××之起诉。案件受理费329元,依法减半收取114.50元,鉴定费3500元,合计36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新宇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群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