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周××、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周××,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525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范××。被告:周××。被告:裘××。委托代理人: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周××、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周××、裘××之起诉。案件受理费329元,依法减半收取114.50元,鉴定费3500元,合计36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新宇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群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