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松古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春花、杨与吕文胜、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花,杨,吕文胜,李,毛礼荣,李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丽松古商初字第46号原告李春花(兼原告杨恺法定代理人),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遂昌县妙高镇平昌路**弄1支弄*号***室。身份证号码:332524197212223221。原告杨恺,男,199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原告李春花之子)。被告吕文胜,农民,康市桥下镇溪边颜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8********。被告李军,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阳县新兴乡大畈村山头岗9号。身份证号码:3325281981********。被告毛礼荣,农民,兴乡大畈村山头岗10号。身份证号码:3325281985********。被告李月英,农民,兴乡大畈村山头岗9号。身份证号码:××。原告李春花、杨恺与被告吕文胜、李军、毛礼荣、李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兼原告杨恺法定代理人李春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文胜、李军、毛礼荣、李月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春花、杨恺诉称:被告吕文胜由被告李军、毛礼荣、李月英作担保向杨洪法借款45000元,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因杨洪法意外死亡,现原告作为杨洪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被告吕文胜归还45000元借款及自2008年5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并由被告李军、毛礼荣、李月英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吕文胜、李军、毛礼荣、李月英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5日,被告吕文胜向杨洪法借款45000元,约定在2008年5月25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吕文胜分文未还。2008年12月19日,被告李军、毛礼荣、李月英向杨洪法出具担保书,言明对上述吕文胜45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杨洪法于2009年7月25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另查明:杨洪法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父亲杨兴上、母亲江满凤、妻子李春花、儿子杨恺。其父母杨兴上、江满凤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上述事实有借条、担保书、申请书、杨洪法死亡注销户籍证明、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相佐证。本院认为,杨洪法、吕文胜之间的借贷关系内容并不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吕文胜未按约归还借款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军、毛礼荣、李月英自愿为被告吕文胜借款作担保,应依法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现因杨洪法意外死亡,该45000元借款成为其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故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要求被告归还该45000元借款。杨洪法父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是对其继承权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故原告李春花、杨恺要求四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文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李春花、杨恺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5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归还日止)。二、被告李军、毛礼荣、李月英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被告吕文胜、李军、毛礼荣、李月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建辉人民陪审员 吴爱岚人民陪审员 程春强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建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