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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滨商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杭州××长河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639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来××。被告陈××。第三人杭州××长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进化镇泥桥头。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原告王××诉被告陈××、第三人杭州××长河水泥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于2009年9月2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王××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虹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倪晓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