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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荣与邱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邱建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547号原告:黄荣,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509072012。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大港村大潘兜130号。被告:邱建龙,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506202010。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联漾村瑞祥北兜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与被告邱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荣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建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荣撤回对邱建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荣负担。审判员  陆学欣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