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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三商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弘泰包装有限公司与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弘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1074号原告:浙江弘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繁三村。法定代表人:王才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牟秀军,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高枧吴岙法定代表人:吴伟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昝献忠,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弘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9年9月24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弘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6元,减半收取1098元,由原告浙江弘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卢小挺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晓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