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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与陈×、浙江××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陈×,浙江××司,浙江××有限公司,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556号原告: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被告:陈×。被告:浙江××司,。法定代表人:潘甲。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号。法定代表人:潘乙。被告:杨××。原告洪××诉被告陈×、浙江××司、浙江××有限公司、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委托代理人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浙江××司、浙江××有限公司、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2007年10月17日,被告陈×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洪××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约定月利率20‰,在2008年1月16日前归还本息,逾期加收50%罚息。上述由被告陈×出具借条一份,由被告浙江××司、浙江××有限公司、杨××对借款本息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二年。如到期不还,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损失费用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归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07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被告浙江××司、浙江××有限公司、杨××对被告陈×归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浙江××司、浙江××有限公司、杨××承担律师费7000元及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由被告浙江××司、浙江××有限公司、杨××提供担保事实。被告陈×、浙江××司、浙江××有限公司、杨××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陈×、浙江××司、浙江××有限公司、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的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7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向原告洪××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为凭。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未予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时,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0‰计算支付利息,逾期还款加收50%罚息,现原告要求按月利率12‰计算支付利息自借款日开始算至付清款日止,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司、浙江××有限公司、杨××为本案被告陈×借款本息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二年。现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浙江××司、浙江××有限公司、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时,双方约定若到期不还,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他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现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洪××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07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洪××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人民币7000元。三、被告浙江××司、浙江振鑫建设有限司、杨××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3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10430元,由被告陈×、浙江××司、浙江××有限公司、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03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齐慧霞审判员  娄银强审判员  王秀锋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光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