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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民商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丁谷中与周月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谷中,周月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民商初字第1507号原告:丁谷中,尚梅村,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6209023939。委托代理人:王炳印,安吉县报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月红,霞泉村大院下村自然村46号,公民身份号码××26。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谷中诉被告周月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谷中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55元(已减半),由原告丁谷中负担。审判员  章一红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