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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戴丽萍与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丽萍,林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185号原告:戴丽萍,身份证号码332622197002272829,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江北路40号。被告:林君,身份证号码332603198001073671,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下村村1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丽萍与被告林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丽萍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依法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戴丽萍负担。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肖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