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朱建法与阮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法,阮菊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563号原告:朱建法,递铺镇荷花塘村陈坝自然村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6508160917。委托代理人:陈国芳、孙实青,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菊萍,县递铺镇碧门村碧门自然村63号。公民身份号码××186628。原告朱建法与被告阮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文武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建法的委托代理人陈国芳、孙实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菊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建法起诉称:被告阮菊萍于2005年9月2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为1%,2007年9月2日其重新出具欠条,核算了以往利息,并答应一个月内还款,后经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9600元(暂算至2009年9月3日,此后按月息1%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阮菊萍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阮菊萍尚欠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4800元的事实;被告未举证反驳,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7年9月2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阮菊萍尚欠原告朱建法借款本息共计24800元,该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阮菊萍向原告朱建法借款,应及时归还,现被告未偿还,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原告朱建法主张被告应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菊萍偿付原告朱建法借款本息248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朱建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已减半),由被告阮菊萍负担。因该费原告已预交,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文武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