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83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郑××与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834号原告:郑××。被告: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丁××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高翔村高翔新街4幢第12间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丁××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高翔村高翔新街4幢第12间房屋一套(建筑面积:307.12㎡,所有权证号:0106618,地号:h-110-18-1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宪武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