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倪景忠、林朝贵等组织卖淫罪,季某、余某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景忠,林朝贵,汪茂艮,刘少彬,钟华兵,刘某,季某,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浙温刑初字第25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景忠。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09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辩护人鲍晓忠。被告人林朝贵。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8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转监视居住,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辩护人钱招脉。被告人汪茂艮。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8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辩护人汪泽琳。被告人刘少彬。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玲玲。被告人钟华兵。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8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辩护人董双锋。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8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辩护人孙成书。被告人季某。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8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辩护人戴秀成。被告人余某。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8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一(2009)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景忠、林朝贵、汪茂艮、刘少彬、钟华兵、刘某犯组织卖淫罪,指控被告人季某、余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景忠、林朝贵、汪茂艮、刘少彬、钟华兵、刘某、季某、余某及其辩护人鲍晓忠、钱招脉、汪泽琳、张玲玲、董双锋、孙成书、戴秀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年底开始,被告人倪景忠、林朝贵伙同章宗茂(另案处理)在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经营海阔天空大浴场,并在浴场三楼以按摩的名义组织一批卖淫女向不特定的嫖客提供所谓“古典泰式”、“古典中式”和“游龙双凤”等形式的卖淫服务。同时,倪景忠、林朝贵和章宗茂还招募被告人汪茂艮、刘少彬、刘某、钟华兵和何琼、何丽(均另案处理)负责对卖淫女的招聘和管理,还安排被告人季某和周文峰、季永师(均另案处理)结算卖淫女的工资,安排被告人余某和吴国辉(另案处理)等人为浴场三楼服务员为卖淫活动提供帮助。根据该浴场总经理室电脑内AC990休闲管理系统显示,2008年3月至11月23日期间,该浴场组织卖淫总次数达一万余次。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倪景忠、林朝贵、汪茂艮、刘少彬、钟华兵、刘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倪景忠、林朝贵、刘少彬、汪茂艮情节特别严重,钟华兵情节严重。被告人季某、余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季某情节严重。被告人倪景忠案发后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景忠、刘少彬、钟华兵、季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林朝贵辩称,自己没有参与组织卖淫活动。被告人汪茂艮辩称,自己没有从卖淫所得中提成。被告人刘某辩称,自己没有带客人去包厢,也没有叫小姐上钟。被告人余某辩称,自己不知道三楼有卖淫活动。倪景忠的辩护人提出:(1)公安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当场签字,所获证据不合法,认定组织卖淫一万余次证据不足,只能认定组织卖淫5次,不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2)倪景忠没有参与三楼管理,听命于他人,处于附属地位。(3)倪景忠案发后自首,悔罪,应从轻处罚。林朝贵的辩护人提出:(1)电子证据获取方法不当,不能作为有效证据。(2)林朝贵无组织、招募行为,作用次要,属于从犯,不属情节特别严重。刘少彬的辩护人提出:刘少彬没有组织卖淫行为,也没有决定权,应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汪茂艮的辩护人提出:(1)指控组织卖淫次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应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钟华兵的辩护人提出:(1)指控组织卖淫次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钟华兵担任领班时间短,作用小,属于从犯。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没有管理卖淫女的职权,仅有帮忙带客等协助行为,应定协助组织卖淫罪,且不属情节严重。季某的辩护人提出:季某所起作用较小,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7年年底开始,被告人倪景忠、林朝贵伙同章宗茂(另案处理)在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经营海阔天空大浴场,并在浴场三楼以按摩的名义组织一批卖淫女向不特定的嫖客提供所谓“古典泰式”、“古典中式”和“游龙双凤”等形式的卖淫服务。同时,倪景忠、林朝贵和章宗茂还先后招募被告人汪茂艮、刘少彬、钟华兵和何琼、何丽(均另案处理)负责对卖淫女的招聘和管理,招聘被告人刘某为浴场经理,还安排被告人季某和周文峰、季永师(均另案处理)结算卖淫女的工资,安排被告人余某和吴国辉(另案处理)等人为浴场三楼服务员为卖淫活动提供帮助。刘某于2008年11月18日至11月23日担任经理期间,有在三楼带客人去包厢和叫小姐上钟,以及演练浴场内为逃避警察检查所设的报警器,为卖淫活动提供帮助。根据该浴场总经理室电脑内AC990休闲管理系统显示,2008年3月至11月23日期间,该浴场组织卖淫总次数达一万余次。被告人倪景忠案发后自首。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有关各被告人身份及其归案情况的证据1、被告人倪景忠、林朝贵、刘少彬、季某、刘某的户籍证明和被告人汪茂艮、钟华兵、余某常住人口登记信息,证实以上八被告人的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2、证人易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5日倪景忠在从贵州黎平县回温州的车上发手机短信给其朋友易某,表示自己回温投案自首。侦查人员出具的关于倪景忠归案的经过情况,证实侦查人员于2009年3月6日在金丽温高速双屿出口对贵H×××××金龙大客车进行检查时,倪景忠主动向侦查人员表示自己是倪景忠,倪景忠就此归案。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林朝贵、汪茂艮、刘少彬、钟华兵、刘某、季某、余某被抓获归案的具体情况。(二)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倪景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自己和林朝贵于2007年3、4月份开始入股永嘉县瓯北镇经营海阔天空大浴场,股东还有章宗茂,股份章宗茂占65.38%,林朝贵占20%,自己则占14.62%,章宗茂一直担任法人代表。浴场开始生意不是很好,全权管理的经理汪茂艮就向股东提出招一批卖淫女进来招揽生意,法人代表章宗茂、自己和林朝贵均同意,于是汪茂艮就找来刘雨,刘雨则招来一些卖淫女。刘雨于2008年6月3日与浴场签协议后过几天就来上班了,在三楼卖淫区当领班,林朝贵的妻子周文峰当会计,每月来一二次核对一下账目。自己主要负责浴场对外这一块,章宗茂只是经常来电询问一下店内的营业额的情况,林朝贵有去进货,如水果,茶叶等。经理汪茂艮是总负责,浴场内的工作人员除了股东的亲戚外,均由汪茂艮招聘,浴场内的基本制度、做活动均由其安排。领班刘雨负责招聘卖淫女,或者由经理和领班共同招聘,并且领班对卖淫女的卖淫行为有抽头。后来的经理刘某和领班钟丽则只干了10来天,钟丽可能还没有招聘人。浴场卖淫形式有3种,一种称半套,由卖淫女直接向嫖客提供性服务,价格为228元,对外的牌子上称古典中式;一种称全套,由卖淫女向嫖客先提供其他服务,再提供性服务,价格为378元,对外的牌子上称古典泰式;另一种称龙游双凤,价格为680元。由二名卖淫女同时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全套服务收378元,其中卖淫女和领班共收210元,浴场收168元,包括20元的浴资在内;半套共收228元,卖淫女和领班收110元,其余的归浴场;龙游双凤,卖淫女和领班共收340元,其余的340元归浴场。基本上领班每次提成10-20元不等,浴场不再给卖淫女和领班工资,每位卖淫女还要向浴场每月交纳水电费、卫生费等。自己有参与抽取卖淫女卖淫所得一段时间,收取每次5元的回扣,自己有把回扣适当分些给林朝贵。领班与卖淫女的提成是每10天由林朝贵的老婆到浴场结算一下,之后由领班到财务那儿领。浴场里包括卖淫在内的所有消费都要输入电脑,自己上面说的三种卖淫方式输入电脑的名称分别是古典泰式、古典中式和游龙双凤。辨认笔录,证实经倪景忠辨认照片确定同案犯刘雨、钟丽的身份。2、被告人林朝贵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海阔天空浴场的股东有倪景忠,章宗茂和自己,法人代表是章宗茂,自己和3个朋友于2007年8、9月份共出资26万元(其中自己个人出资13万元,占20%的股份)。倪景忠一直参与海阔天空浴场的管理,全面负责浴场的运营。自己平时负责采购水果、茶叶、饮料、方便面之类的东西,以前章宗茂的老婆何双英说浴场缺少什么东西就让自己去农贸市场购买,后来是浴场管家季某叫自己去购买的,自己每月工资1200元。浴场经理是王茂艮,负责一到三楼的总体事务。管家季某和章宗茂的老婆何双英(出纳)主要负责现金管理,发工资等事情。自己妻子周文峰每隔10天来浴场一次核对账单。三楼小姐的消费单每月10号、20号、30号由领班收好,再到二楼让季某核对好,之后季某再将单子给周文峰核对,核对后,由领班刘雨到管家季某处取钱,然后发给小姐工资。浴场三楼是刘雨负责管理的,她于2008年11月份离开之前一直是三楼的领班,自己在2007年8、9月份的时候知道浴场三楼有卖淫,称全套服务,就是卖淫女给客人全身服务好之后,再和客人发生性关系,收费378元,卖淫女、领班刘雨和倪景忠从中拿220元(自己每个月从倪景忠处分得700-800元),剩余158元归浴场所有。其他项目自己不清楚了。刘雨后来告诉自己倪景忠从三楼卖淫所得中私自有15元的提成。浴场里一切消费(包括卖淫),营业额都是输入电脑服务器的,对账、结算工资(包括给小姐的分红)都要根据服务器中的数据,所以你们从电脑里就可以查到的。辨认笔录,证实经林朝贵辨认照片确定同案犯章宗茂、倪景忠、王茂艮、刘少彬、季某的身份。3、被告人汪茂艮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自己在海阔天空浴场做经理期间,2008年正月开始有卖淫活动,卖淫的地点在三楼,先后由何琼、何丽管理,自己招来刘雨作领班后也参与了三楼卖淫的管理。卖淫活动是三项,全套称古典泰式,价格378元,卖淫小姐得180元,老板倪景忠得15元,领班刘雨得10元,自己得5元,剩下的168元归股东分配;半套称古典中式,价格228元,卖淫小姐得100元,刘雨得10元,剩下的118元归股东分配;双飞称游龙双凤,价格680元,小姐分160元,刘雨得20元,剩下的340元归股东。三种都有发生性关系的。小姐是刘雨招来的,自己有时会与刘雨一起招聘。总共有10来个卖淫小姐,都是由刘雨和自己管理的。浴场对卖淫女的上下班时间、卖淫服务时间、服务顺序等均有明确规定,浴场还规定每个小姐要交2000元押金,每月还要交500元的管理费和10元的卫生费。倪景忠、林朝贵知道卖淫的事情的,倪景忠从卖淫所得中私自提取的15元中林朝贵也分得5元。每次卖淫都输入电脑的,结账是每个月的1号、10号、20号,结账之前领班将每个小姐保存起来的消费单收上来,然后刘雨将这些消费单去二楼找会计对单,随后会计出具一领款凭证,领班刘雨拿着领款凭证到一楼总台从管家那儿领钱。消费单上一般会记载客人的手牌号、小姐的工号、卖淫所在的房间号等。同时还有消费的项目、价格,例如古典泰式378元人民币汇到消费单上分成两笔的,分别是泰式178,服务费200元这样的字样。会计是林朝贵的老婆;管家是章宗茂的老婆,2008年3、4月后管家是季永师、季某。浴场有报警装置,如果有公安人员过来检查,三楼房间里的灯会亮起来暗示小姐和嫖客马上逃掉。辨认笔录,证实经汪茂艮辨认照片确定同案犯章宗茂、林朝贵、季某、倪景忠、季永师、钟丽、刘雨等人的身份;并经辨认照片确定朱某为一楼收银员,周文峰为会计,周艳、杨某、夏某、宋某、李秀英为三楼小姐,其中周艳、夏某、宋某、李秀英系到浴场应聘,由自己和刘雨招聘而来。4、被告人季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自己于2008年农历8月份到海阔天空浴场上班,负责管理仓库和服务员、卖淫女工资发放、收取每日营业额及浴场日常支出等财务管理工作。浴场三楼有全套、半套等卖淫项目。全套称古典泰式,收费378元,卖淫女提成180元。卖淫女提成每10天结算1次,领班先同会计周文峰结算好后,会计开具单据给领班,领班凭单据到自己这里领钱。刘雨当领班时每个古典泰式发210元给领班,刘雨走后改成每个古典泰式发200元给领班。仓库里的果冻是倪景忠买的,是给卖淫女给客人做服务用。三楼小姐卖淫消费单,如古典泰式378元分为“泰,178”、“A,200”输入电脑。辨认笔录,证实经季某辨认照片确定同案犯章宗茂、倪景忠、林朝贵及会计周文峰的身份。5、被告人钟华兵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08年11月上旬,自己应倪景忠邀请到海阔天空大浴场三楼担任领班直至11月23日被查处。自己的职责是管理卖淫小姐和记录卖淫小姐的卖淫情况和发放小姐工资等。浴场三楼没有正规按摩的,正规按摩只有二楼有,三楼的小姐都是卖淫的,小姐性服务有三种,分泰式(俗称全套)、中式(俗称半套)和双飞,自己有拿提成的,泰式每个提成20元,中式与双飞每个均提成10元。编号805、828的小姐是自己任领班时招聘的,自己共给小姐发了两次工资,一次11月13日,一次11月23日。浴场三楼在自己上班这段时间,平均每天客人有二三十个左右,具体的卖淫次数可以查看电脑记录,因为每一次卖淫完成,小姐都会将消费单给客人签完字后拿给服务员,而服务员会马上将消费单送到二楼吧台,给吧台服务员输进电脑。刘某是11月18日前几天来当经理的,11月18日与自己签订了一份协议。刘某平时上班都有到三楼查看情况的,一方面管理服务员,另一方面看一下生意上的情况。都有查看吧台的登记本的,看看有几个客人光顾。在服务员忙不过来时,她会帮忙带客人去房间,叫小姐去服务等。有一天,刘某到浴场三楼找自己说“等客人少的时候打电话给她,她要试一下警报器”。那天下午5、6点钟,自己电话通知刘某说三楼没有客人了,两三分钟后刘某到三楼了,浴场三楼每个房间里的黄色灯就一闪一闪的亮了起来,自己当时把三楼小姐房里面的小姐都叫到走廊上看了,看了之后,小姐们则讨论警报灯闪表示有警察查房的意思,大家快跑。辨认笔录,证实经钟华兵辨认照片确定余某、吴国辉、季某的身份以及卖淫女杨某(工号801)、夏某(工号819)、宋某(工号833)、米某(工号828)、李秀英(工号822)、黄某(工号805)的身份。6、被告人刘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自己于2008年11月18日同倪景忠签订合同应聘到海阔天空浴场当经理,职责是一二楼的业务管理,以及整个浴场服务员的监督管理。自己知道三楼有卖淫活动,自己到三楼视察只是为了查看三楼的服务员有无脱岗,三楼的卖淫活动由领班钟华兵负责的。期间自己曾受倪景忠指令到浴场三楼看一下报警器有没有响,倪景忠说报警器是为了防止警察过来检查和有社会上的人来捣乱而安装的,自己上楼听到吧台那儿响起“嘟嘟……”的声音,后钟华兵就去将三楼的小姐们都叫到走廊上,自己站了一会儿就下楼去了。辨认笔录,证实经刘某辨认照片确定倪景忠的身份。7、被告人余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自己于2008年11月10日应聘到海阔天空大浴场二楼担任迎宾服务员,11月16日受浴场老板倪景忠指派到三楼当值台服务。钟华兵是三楼领班,平时三楼都是钟华兵负责的,经理刘某平时也有上三楼查看情况。自己的职责主要有三项,第一项迎宾,第二项根据客人的需要并依排钟表的排列带小姐给客人,第三项交消费单并记账。三楼性服务分二种的,一种泰式的每个钟点提供性服务收378元,另一种中式的,也叫半套的,每个钟点提供性服务收228元的。辨认笔录,证实经余某辨认确定吴国辉、钟华兵、刘某的身份。(三)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甲(海阔天空浴场二楼吧台服务员)的证言,证实浴场被查处的10天前,自己应聘到瓯北海阔天空浴场二楼吧台当服务员,负责把客人在二楼大厅休息的消费情况以及三楼服务员拿来的客人消费单内容输入电脑,一楼总台的服务员就会知道客人的消费情况了。三楼价格378元的按摩在浴场里名称叫古典泰式,这种按摩消费单都有专门的三楼服务员送到二楼吧台交给自己,自己打开久久软件休闲管理系统的“消费录入”窗口,然后按照消费单上记载的将其录入,古典泰式的消费单记载成两笔,分别是“泰178”、“A200”,自己就对照电脑旁那张纸上写的那样,分别找到古典泰式和套餐A对应的项目编号,然后将编号输入电脑,再将顾客手牌,分单号、技师工号等录入。自己在上班的10天时间里,输过的全部是价格378元的古典泰式按摩,二楼吧台负责输单的还有一个服务员叫杨芳,和自己轮流上班的。古典泰式前有个(-)表示退单,即点了古典泰式后马上退掉了。浴场三楼拿下来输入的项目有古典泰式、套餐A,古典中式+套餐B,游龙双凤。2、证人韩某(海阔天空浴场一楼吧台服务员)的证言,证实自己在海阔天空浴场一楼做发牌工作,发牌后将发出的手牌号输入电脑里的AC990休闲管理系统。自己有看见总台上有个白色按钮,不知道什么用。3、证人朱某(海阔天空浴场一楼吧台服务员)的证言,证实自己在瓯北海阔天空一楼总台的收银台负责收银,客人消费情况是楼上的服务台输入的。4、证人曾某(海阔天空浴场二楼仓库管理员)的证言,证实自己是给季某帮忙的,只知道有个倪总,其余不了解。5、证人米某(卖淫女)的证言,证实自己到海阔天空浴场应聘做小姐,钟丽让自己先试试,并说浴场里有培训的,钟丽还向自己介绍了浴场的规定及卖淫所得的分成等。自己正式上班是2008年11月15日,工号828,平均一天5个嫖客左右,应该是40次左右。海阔天空的小姐给嫖客提供三种服务,泰式按摩即全套、中式按摩即半套以及双飞,这三种服务小姐都和客人发生性关系的。小姐服务好后填写消费单让嫖客签上手牌号后,将第一联消费单交到吧台,第二联消费单自己保管,吧台要把消费单交到二楼,由服务员将内容输入电脑和客人结账的。自己只知道一个姓倪的老板,这个人怪怪的,看哪个小姐不顺眼就会开除她,11月18日或者19日他就开除了一个5号的小姐。有一个刘某行政经理,她好像什么都管。2008年11月18日或者19日晚,钟丽过来叫小姐到8316包厢看一下房间里的灯,一会儿刘某也过来,叫自己等小姐快去看一下。自己等小姐就到8316包厢,钟丽和刘某都在,她们说要我们自己小心一点,替客人服务时看到灯闪起来要马上出去。辨认笔录,证实经米某辨认照片确定倪景忠、钟丽、刘某的身份。6、证人黄某(卖淫女)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08年11月19日找钟丽应聘在永嘉县瓯北镇海阔天空三楼做小姐卖淫,称泰式按摩,工号805。同年11月23日晚8时许,自己在8312包厢里为客人服务时,发现房间里的灯光闪起来,钟丽说过灯光闪起来就意味着警察来检查,后就被抓了。辨认笔录,证实经黄某辨认照片确定倪景忠、王茂艮、钟丽、刘某的身份。7、证人宋某(卖淫女)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08年9月份来海阔天空浴场向刘雨应聘在三楼做小姐卖淫,工号833,被扣押的记钟表是小姐接客情况。刘雨、汪经理一个星期开一次会,叫自己等小姐服务嫖客时要提高质量,否则就滚蛋。刘雨还和小姐算账、发工资,让服务员给小姐排顺序上钟等。汪经理告诉自己说如果包厢里的一盏灯闪起来就代表警察来抓,要逃。刘雨和汪经理离开了海阔天空后,钟丽给小姐发过一次钱。汪经理的职位由一位女的刘经理接任,她刚来时到过小姐房自我介绍并说大家以后合作愉快,她现在管理小姐的工作。刘经理过来不久后有一次浴场的嫖客比较多,值班的小姐忙不过来,刘经理就到休息房叫小姐去上钟。辨认笔录,证实经宋某辨认确定汪茂艮、钟丽、刘某、刘雨的身份。8、证人夏某(卖淫女)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08年9月份来海阔天空浴场向经理汪茂艮应聘在三楼做小姐卖淫,工号819,当时刘雨是三楼领班。后刘雨于2008年11月6日被老板倪景忠打后,第二天就和汪茂艮走了。第二天钟华兵就当三楼领班了,接下来又招了805、806、828(米某)、816号小姐。经理刘某经常在三楼吧台那儿看着,在服务员忙不过来时,也帮忙带客人去房间,叫小姐的。11月17日下午,刘某、钟华兵和小姐们都在看三楼房间里的红灯一闪一闪的,她们说这灯闪起来就是公安机关来查了。辨认笔录,证实经夏某辨认照片确定林朝贵、倪景忠、汪茂艮、季某、余某、吴国辉、钟华兵、刘某、刘雨的身份。9、证人李秀英(卖淫女)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08年11月3日来海阔天空浴场向经理汪茂艮、领班刘雨应聘在三楼做小姐卖淫,工号822。11月6日刘雨被打,7日离开,晚上钟丽过来当领班。11月16日左右,来了个新经理刘某。刘某经常站在三楼吧台那儿,在服务员忙不过来时,也帮忙带客人去房间,叫小姐等。辨认笔录,证实经李秀英辨认照片确定汪茂艮、倪景忠、钟丽、刘某、刘雨、余某、吴国辉的身份。10、证人杨某(卖淫女)的证言,证实证实自己于2008年9月底来海阔天空浴场向经理汪茂艮、领班刘雨应聘在三楼做小姐卖淫,工号801。后来姓刘的女经理经常和钟丽一起站在三楼吧台那儿。11月18日至11月20日之间的一天下午,钟丽、刘经理在三楼8316房间给大家示范报警灯,大家议论说那灯一闪就要逃,代表警察来了。以前听汪经理也讲过这报警灯。辨认笔录,证实经杨某辨认确定林朝贵、汪茂艮、倪景忠、季某、余某、吴国辉、钟丽、刘某、刘雨的身份。11、周艳(卖淫女)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08年10份到海阔天空浴场应聘在三楼做小姐卖淫,工号812。刘雨、钟丽先后担任三楼领班。辨认笔录,证实经周艳辨认照片确定钟丽、刘某、余某,季某有在浴场上班。12、证人李某乙(卖淫女)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08年11月23日到海阔天空浴场应聘在三楼做小姐卖淫,工号806。13、证人林某、郑某甲、郑某乙、吴某甲、王以利、邹某、吴某乙、林贤楚等人的证言,证实各自于2008年11月23日在瓯北海阔天空浴场三楼嫖娼未遂,后被警察带走的事实;林某、郑某甲、郑某乙、吴某甲、王以利还证实所在房间里有灯亮起来。(四)鉴定结论和书证1、笔迹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2008年6月3日由甲方为“永嘉县瓯北镇海阔天空大浴场”、乙方为“刘少彬”的瓯北镇海阔天空大浴场技师部合作协议书上,乙方(签字)栏“刘少彬”的签字笔迹与刘少彬的笔迹样本系同一人所写,为刘少彬所签。2、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08年11月23日晚上20时55分公安人员到永嘉县瓯北镇海阔天空大浴场检查发现该浴场三楼有卖淫嫖娼行为,并在浴场内发现并扣押了与卖淫活动有关的合营投资合同、聘任书、合作协议书、电脑主机、笔记本、排钟表、汇钟表、结账单、消费单、白色手提包、微型笔记本电脑、银行卡和存折等物品。3、光盘制作笔录,永嘉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和治安大队民警运用技术手段从扣押的瓯北海阔天空大浴场电脑中提取了瓯北海阔天空大浴场AC990休闲管理系统安装程序、数据库程序、安装说明,并备份原始数据库文件为20081204.baK,将提取的内容刻录进一张光盘中。4、扣押的书证:永嘉县瓯北镇海阔天空大浴场特种行业许可证、浴场管理人员通讯号码单、合营投资合同复印件、排钟表、汇钟表、浴场账单、月收款单、消费单;浴场与刘少彬、钟华兵签订的技师部合作协议书、给经理刘某的聘任书、公安检查人员拍摄的浴场一二三楼照片、现场查扣卖淫嫖娼人员及汇钟表、消费单照片、扣押电脑主机及经理室照片、卖淫女随身所持有的工作用手包照片。5、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及提取电子证据清单,证实侦查人员采取技术手段,从查扣的海阔天空大浴场的管理计算机中获取该浴场2008年3月至11月份的营业收款情况。获取的海阔天空大浴场AC990系统的消费项目界面和营业收款统计表,证实该浴场服务项目包括古典中式、古典泰式、游龙双凤、套餐A等。获取的海阔天空大浴场AC990休闲管理系统营业明细查询界面的有关“古典中式+套餐B”、“游龙双凤”、“古典泰式”等三项服务,从2008年3月至11月24日的统计表共计163页,证实2008年3月至11月23日期间,该浴场组织卖淫总次数达一万余次。关于事实和证据的辩护意见。经查:(1)检查笔录上见证人没有当场签字,虽不符合有关检查笔录制作的规定要求,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此检查笔录就不得作为证据采用。且经审查,该检查笔录所反映的情况同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真实可信,故本院予以采信。(2)林朝贵的辩护人提出电子证据获取方法不当,但没有提供依据以证实该意见属于合理怀疑。且经审查,该电子证据获取方法合法有效,所获取的内容同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真实可信,故本院予以采信。(3)倪景忠、汪茂艮及林朝贵本人在侦查阶段互为印证的供述,能够证实林朝贵同意在其合股经营的浴场内进行卖淫活动,并且私下从中获取了利益提成的事实,故林朝贵及其辩护人提出林朝贵没有组织卖淫行为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4)刘少彬作为三楼领班具体负责卖淫女的招募管理,并从卖淫所得中获取利益提成,其辩护人提出刘少彬没有组织卖淫行为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5)刘少彬当庭指证汪茂艮有从卖淫所得中获取利益提成,汪茂艮本人在侦查阶段亦曾供认在卷,故汪茂艮辩称自己没有从卖淫所得中获取利益提成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5)余某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其他同案犯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余某明知浴场三楼从事的是卖淫活动而作为服务员提供帮助的事实,故余某辩称自己不知三楼有卖淫活动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景忠、林朝贵、汪茂艮、刘少彬、钟华兵组织多人多次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某、季某、余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倪景忠、林朝贵、汪茂艮、刘少彬、钟华兵、季某、余某的罪名成立,指控刘某犯组织卖淫罪罪名不当,予以纠正。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定性意见予以采纳。倪景忠、林朝贵、刘少彬、汪茂艮、钟华兵均属于领导或直接实施组织卖淫活动,均系主犯,刘少彬、汪茂艮的辩护人所提的定性意见以及各辩护人所提有关被告人犯罪地位的意见均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倪景忠、林朝贵、刘某的辩护人提出有关犯罪情节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倪景忠案发后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倪景忠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6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止)。二、被告人林朝贵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三、被告人汪茂艮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6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止)。四、被告人刘少彬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止)。五、被告人钟华兵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六、被告人刘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4日起至2009年11月23日止)。七、被告人季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4日起至2009年11月23日止)。八、被告人余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4日起至2009年11月23日止)。九、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6台、笔记本电脑1台予以没收。十、追缴被告人倪景忠、林朝贵、刘少彬、汪茂艮、钟华兵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亮代理审判员 胡海疆代理审判员 董忠波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方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