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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与陆××、陈××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陆××,陈××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144号原告:叶××。被告:陆××。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陆××、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9元,依法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叶××负担。审 判 员 陈兰冰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任 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