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与陆××、陈××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陆××,陈××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144号原告:叶××。被告:陆××。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陆××、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9元,依法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叶××负担。审 判 员 陈兰冰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任 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