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57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蔡××与慈溪市××××鞋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慈溪市××××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572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慈溪市××××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号。法定代表人:毛××。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慈溪市××××鞋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4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诉讼费317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建素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