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温商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郑武兴与邵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武兴,邵阳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014号原告:郑武兴,市石塘镇粗沙头村b区85号。被告:邵阳明,城西街道碗头山村1-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武兴与被告邵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武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郑武兴负担。审 判 长  奚红英审 判 员  蔡冬青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