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郑武兴与邵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武兴,邵阳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014号原告:郑武兴,市石塘镇粗沙头村b区85号。被告:邵阳明,城西街道碗头山村1-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武兴与被告邵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武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郑武兴负担。审 判 长 奚红英审 判 员 蔡冬青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