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州贝源纺织有限公司与周仲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贝源纺织有限公司,周仲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511号原告:湖州贝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双林镇三田洋村工业园区东侧。法定代表人:费引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伟伟,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开,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仲民。湖州市吴兴区余家漾小区月漾苑20幢404室。公民身份号码:××××05011956010606××5。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贝源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仲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州贝源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州贝源纺织���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州贝源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周仲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57元,减半收取2079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599元,由湖州贝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三林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