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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沈××与钱××、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钱××,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838号原告沈××。被告钱××。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钱××、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09年9月24日以需与被告方另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沈××负担。审 判 员 沈晓忠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筱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