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62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三泰化纤实业有限公司与张永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三泰化纤实业有限公司,张永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624号原告:慈溪市三泰化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轻纺路。法定代表人:龚再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权,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三泰化纤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三泰化纤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史久瑜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