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三商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建富与陈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富,陈英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1059号原告:陈建富,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田洋街22号。被告:陈英杰,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浬浦镇前山村路东片190号。委托代理人:林由撑,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建富与被告陈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4日受理后,原告以需要与被告重新结算为由,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建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756.5元,由原告陈建富负担。审 判 员 严雅霞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咸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