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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屠剑峰与戴圣仁、绍兴利莎服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剑峰,戴圣仁,绍兴利莎服饰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戴子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726号原告:屠剑峰,马鞍镇新围村928号。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圣仁,越城区东浦镇鲁西村6-48号。被告:绍兴利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新区南四路北。法定代表人:杨立军,系执行董事。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车站路41号。法定代表人:杨学夫,系董事长。被告:戴子灿,越城区东浦镇鲁西村7-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屠剑峰诉被告戴圣仁、绍兴利莎服饰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戴子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剑峰撤回对被告戴圣仁、绍兴利莎服饰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戴子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13元,减半收取6,10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820元,合计10,92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傅加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