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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1046-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轴承有限公司与瑞安市××××蜂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轴承有限公司,瑞安市××××蜂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046-1号原告:新昌××××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大市××轴承园区(西山)。法定代表人:石××。被告:瑞安市××××蜂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民××乡××村(瑞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莫××。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蜂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瑞安市××××蜂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瑞安农村合作银行莘塍支行民公分理处20×××17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新昌××××轴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瑞安市××××蜂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瑞安农村合作银行莘塍支行民公分理处20×××17帐户存款人民币1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三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046-1号原告:新昌××××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大市××轴承园区(西山)。法定代表人:石××。被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新昌××××轴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帐户存款人民币1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陈晓军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吴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