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1046-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轴承有限公司与瑞安市××××蜂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轴承有限公司,瑞安市××××蜂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046-1号原告:新昌××××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大市××轴承园区(西山)。法定代表人:石××。被告:瑞安市××××蜂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民××乡××村(瑞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莫××。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蜂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瑞安市××××蜂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瑞安农村合作银行莘塍支行民公分理处20×××17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新昌××××轴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瑞安市××××蜂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瑞安农村合作银行莘塍支行民公分理处20×××17帐户存款人民币1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三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046-1号原告:新昌××××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大市××轴承园区(西山)。法定代表人:石××。被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新昌××××轴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帐户存款人民币1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陈晓军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吴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