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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255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松功与胡新产、俞来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松功,俞来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554号原告:赵松功,1948年月12月25日出生,居民,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大树下路22号。被告:胡新产,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前溪村195号。被告:俞来喜,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俞泽村100号。现住永康市七里经堂华丰机构设备经营部。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伟帮,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松功与被告胡新产、俞来喜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松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赵松功负担。审 判 员 王加强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