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天台县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台县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庞兴华物业服务与庞兴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台县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台县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庞兴华物业服务,庞兴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天台县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天一街东十字巷36号二楼。法定代表人:高俊潮经理。被告:庞兴华,女,成年,汉族,居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石梁雅阁商住楼2幢5单元401室。原告天台县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庞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台县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台县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天台县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曹敏新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赵明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