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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汤××与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972号原告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被告程××。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诉被告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汤××负担。审判员  郑世罗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春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