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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商终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张敏与陈绍金、陈晓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绍金,张敏,陈晓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商终字第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绍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敏。委托代理人:赵嘉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薇。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绍金与被上诉人张敏、陈晓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陈绍金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绍金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陈绍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叶雅丽代理审判员  胡 俊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怡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