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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魏雅凤与阮水堂、金水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雅凤,阮水堂,金水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0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雅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寿圣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阮水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水根。两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成彭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责人徐学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江滨。上诉人魏雅凤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8)虞民一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雅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雅凤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雅凤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263元,依法减半收取131.50元,由上诉人魏雅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晓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建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