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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何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973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李建树、陈磊。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员 周蓓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吕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