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与侯丰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侯丰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2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负责人:杨子华。委托代理人:钱宏淳。被告:侯丰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以下简称西湖支行)为与被告侯丰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曦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西湖支行委托代理人钱宏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丰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湖支行诉称:2008年6月12日,侯丰平向西湖支行申领信用额度为5000元的金穗贷记卡。同年8月12日,西湖支行向其发了信用卡,但仅许可信用额度3000元。随后,侯丰平持该卡消费,至2009年7月20日,侯丰平透支本金3000元,产生利息571.72元、滞纳金176.71元、超限费92.05元。经多次催讨,侯丰平仍未偿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侯丰平归还透支本金3000元,支付利息571.72元、滞纳金176.71元、超限费92.05元(暂计至2009年7月20日,此后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另计)。被告侯丰平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西湖支行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信用卡申办资料、证明侯丰平向西湖支行申办信用卡。2、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一份,证明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3、催收账户基本资料一份,证明侯丰平欠款金额。4、催收账户催收历史记录一份,证明西湖支行向侯丰平催讨欠款情况。5、催收账户交易历史记录一份,证明侯丰平持卡消费明细。被告侯丰平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原告西湖支行提交的上述证据均系原件,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原告西湖支行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6月12日,侯丰平向西湖支行申领信用额度为5000元的金穗贷记卡,并承诺自愿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规定。同年8月12日,西湖支行向其发了信用卡(卡号62×××70),但仅许可信用额度3000元。侯丰平领取上述信用卡后跨行消费,至2009年7月20日已透支本金3000元,产生利息571.72元、滞纳金176.71元、超限费92.05元。西湖支行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另查明: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对于申领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消费贷款,应支付全部消费贷款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若最低还款额(在对帐单上列示)也未能足额偿还,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申领人若超过发卡人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在本周期帐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应按超额部分的5%支付超限费,全部欠款均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预借现金和消费贷款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贷款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本院认为,侯丰平在申领金穗贷记卡时承诺遵守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该领用合约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现侯丰平持信用卡消费后未及时偿还,已构成违约,西湖支行要求侯丰平支付尚欠本息、滞纳金、超限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侯丰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侯丰平归还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借款本金3000元,支付利息571.72元、滞纳金176.71元、超限费92.05元(暂计至2009年7月20日,此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另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侯丰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