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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夏溶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刑初字第3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溶。因本案于2009年6月22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卜剑刚。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溶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永强、代理检察员王陈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溶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1日,被告人夏溶至嘉善县西塘镇大舜集镇纽扣路101号嘉善辉煌服饰辅料厂,趁无人之际溜门进入厂办公室,窃得该厂放在橱柜里的浙江农村信用社存折一本和财务公章一枚,其后被告人夏溶又至大舜信用社,用窃得的存折和嘉善辉煌服饰辅料厂财务公章领取了存折上的人民币3万元。2009年6月19日,被告人夏溶向失主承认了其盗窃的事实,并于6月22日在其父亲陪同下投案自首。被盗财物已由被告人父亲帮助退回失主。以上事实,被告人夏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对帐单、取款凭条、欠条、盗窃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被害人李红芳、章利荣的陈述、证人李海林、夏春其、吴雪琴、张国栋、李佳佳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夏溶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夏溶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偶犯,已全部退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存折并领取人民币3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夏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溶于案发后主动退赃,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夏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夏溶的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夏溶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振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