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董明玉因与被上诉人陈金富、原审被告卢琪萍民间、陈金富与董明玉、卢琪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明玉,陈金富,卢琪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明玉,汉族,住长兴县雉城镇凤凰小区*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富,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雉城镇太傅村胡小湾自然村**号。原审被告:卢琪萍,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凤凰小区5号。上诉人董明玉因与被上诉人陈金富、原审被告卢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08)长矿商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董明玉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董明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08)长矿商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林 型茂审判员 张田善审判员 孙余龙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佳 微信公众号“”